自組都市更新會

自組都市更新會

都更的細節蠻多的,目前新北市的都市更新教育與推廣,做的最好,也很用心推廣。

台北市要加油了~

除了新北市政府舉辦推動師的制度外,很多行銷與教育都做得很好。

還很貼心的成立 【LINE@ 新北都更小百科】

可以讓更多人,很簡易的了解何謂都更以及如何進行。

未來,都會以自力更新為主軸,開發為輔。

很多社區,因為本身容積不足,整合不易,讓很多開發商沒有很大興趣。

但這些社區,往往是最需要重建的。

自組都市更新會

有更多人可以了解都更的相關辦法,儘可能在公開、公正、透明的制度下,將會有助於都市更新的推廣。

【自組都市更新團體】也就是一般大家說的更新會。

【都市更新會 】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超過七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定章程,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更新團體應為法人,該條例賦予更新團體具法人資格,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義務。
都市更新會的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由「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來規範。

其實,更新會簡單的說,就像是一家為了都市新更目的所成立的公司。

自組都市更新會

因都更而成立,也因都更完成而解散。

【新團體之會員】

都市更新團體之會員,以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自組都市更新會

【理事】

都市更新團體應置理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並得置候補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依得票數多寡明定其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常務理事】

理事名額達十人以上者,得設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長】

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選之。

除章程另有訂定者外,理事均為【無給職】。

【理事會之權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執行章程訂定之事項。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四、權利變換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章程變更之提議。

六、預算之編列及決算之製作。

七、設置會計簿籍及編製會計報告。

【監事】

都市更新團體應置監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至少一人,且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得置候補監事一人。

【監事之權責】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三、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利變換計畫。

四、查核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

五、監察財務及財產。

六、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都市更新團體因下列各款原因解散】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更新核准者。

二、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完成備查程序。

有完整的法律規範,【自組更新會】,對於都市更新整體流程可以有主導權。

再搭配權利變換的分配模式,可以更加透明與公正。

避免因為外面的開發商各自談判,造成不透明的分配模式。

如果真想要都更,都應盡可能朝向【自組更新會】的方向進行。

只要都更單元內的人,越多人可以了解並透過溝通,自然會幫助都市更新的成功率。

##各地方政府都有補助【自組更新會】的成立與流程,只是各地方補助辦法與金額不一,但還是需要執行到一定階段,才有各階段的補助,雖然不多,也是一個助力,就不在此多說細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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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建福 Chien-Fu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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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北縣字第000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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