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房屋稅

房屋稅是不動產稅賦中最基本的持有稅,每三年調整一次房屋評定現值,原則上會逐年減少。

房屋稅條例是規範全台灣的基本法,稅率會因為各縣市而有所差異,但都會在規範的稅率區間中。

近幾年,台北市有爭對不同精華路段,對於豪宅有特定的加成計算。對於精華路段的新屋,有明顯的增加,一般區域或舊房屋,並沒有受到影響。

#都更是因為房屋變新,因此房屋現值基礎變高,但原始的稅率是不變的。當然台北市的精華地區,有可能會再加成的因素存在。

【房屋】

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房屋稅】

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以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因此並非僅僅合法建築物,即使是違法加蓋或未登記之使用權都會被列入課徵房屋稅的標的物。

即使有繳納房屋稅,並不代表該標的物就會是合法建築物喔~

稅的認定與物權的有無登記是分開的。

【納稅義務人】

一般主要向房屋所有人徵收。

典權:向典權人徵收。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不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地址不明者: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為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造,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照執照,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信託財產: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之稅基】

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新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案年遞減其價值。

【房屋稅稅率】

住家用: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非住家非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點五。

營業用: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混合用: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分住家用稅率,課徵。非住家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各縣市在前述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率徵收。

  住家用 非住家非營業 營業用 混合用
稅率 1.2%-2% 1.5%-2.5% 3%-5% 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分住家用稅率,課徵。非住家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台北市稅率】

房屋稅

【房屋稅之罰則】

未申報: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緩。

未繳納: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不得移轉: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房屋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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