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地價稅

每年的11月是開徵地價稅的月份,當收到地價稅單時,要記得在這11月份中繳納,否則逾期是會有罰款的。

地價稅是採累進稅率,可以說持地持分越多,累進的稅率會越來越高。

而自用地價稅與一般地價稅的累進稅率的差異,最高達到27.5(一般是很難達到此最高稅率),最低為5倍。(5倍的差異,也是相當的多)

簡單的使用自用地價稅節稅,也是可以省一筆錢。

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 2 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 ,超過30日還不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想要享受當年自用地價稅率,務必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其實~

稅捐處都會自動幫所有權人來核算地價稅的費用為何。

其中,該注意的是如果可以申請自用地價稅率,千萬別忽略了自己的權利,最基本的差異為5倍。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善用此項規定,有機會可以增加自用地價稅的戶數,選擇戶所時,也該檢查申報地價較高的住所。

特別注意

地價稅的依據是公告地價,目前已經修改為兩年調整一次,107年會有新的公告地價。

有不少人會搞混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每年公告)的差異,公告現值主要為核算土地增值稅使用,兩者差異相當大。

自用住宅用地 地價稅率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 一 ) 自用住宅用地:

1、戶籍證明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2) 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1) 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 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二 ) 國民住宅用地:

1、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

(1) 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2) 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影本 。

( 三 )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影本 。

三、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正本。
五、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須填寫配偶無不動產申明書正本。
六、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送至所轄稅捐機關,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稅務線上申辦-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累進起點地價:地價稅是各縣市的土地一併合併計算(扣除自用住宅的土地),各縣市也都會公布累進起點地價為何,方便大家來核算。

地價稅

地價稅

地價稅的課徵

持有土地應繳納地價稅

土地持有人

  • 地價稅: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
  • 田 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 土地所有權人
  • 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 典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耕作權人 / 承墾土地
  • 受託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附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基準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8/31、開徵日:11/1、截止日:11/30

稅法規定

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 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

注意

在8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全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課徵期間

  • 繳納期間: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 課稅所屬期間:同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特別稅率

  •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2/1000
  • 公共設施保留地:6/1000
  •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不含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10/1000
  •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10/1000

##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不累進,故單獨計算,不必併入所有權人地價總額計算稅額。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 處為限。
(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1處之限制)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6.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適用。

◎戶籍遷出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 1人的戶籍,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全戶戶籍遷出,已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新購持分),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申報。

一般用地稅率

  • 第 1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 × 稅率( 10/1000 )
  • 第 2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 × 稅率 ( 15/1000 )-累進差額( 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
  • 第 3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 ) × 稅率 ( 25/1000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 第 4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 × 稅率 ( 35/1000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
  • 第 5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 × 稅率 ( 45/1000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
  • 第 6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者以上 ) × 稅率 ( 55/1000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地價稅—Q&A

一、地價稅的課稅範圍、課徵標的及基礎為何?

答: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了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即是地價稅的課徵標的,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之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課徵,所稱地價總額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二、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答: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三、如果8月份買了 1筆土地,是不是只要繳納當年剩餘月份的地價稅?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人,可否認定其為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答: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所以8月31日當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即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又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應由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度稅款。

四、每年地價稅何時開徵?地價稅逾期繳納,會不會處罰?

答: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 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 2 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 ,超過30日還不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五、我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所以,房屋坐落基地之地價稅,一定要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六、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需要具備那些條件?如何申請?

答:一、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211.75坪)。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二、地價稅除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 月22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已於申請書詳實填載設籍人身分證資料者免附)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七、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贈與、自益信託或撤銷信託而移轉土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答:因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 土地所有權人 )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另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惟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八、我和鄰居的房屋土地大小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相差4倍以上?

答:因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適用稅率不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10‰累進到55‰。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2‰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

九、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時,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登記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十、房屋之騎樓走廊用地供公共通行使用,地價稅有否減徵?其減徵標準如何?

答: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其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如騎樓之上無建築改良物者,地價稅全免;騎樓之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四層者,減徵五分之一;建築物樓層超過四層以上者;最高以減徵五分之一為限。
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因此,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自不能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

十一、為配合政府法令規定及建物美觀、通風及採光等需要,房屋前後四週常常會保留一些空地不作使用或僅供私人通行之用,這些空地是不是可以不必課徵地價稅? 

答: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故土地雖然空置未作任何使用或僅作為庭院種植蔬菜及私人通行使用,仍應依法課稅。

十二、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還要課徵地價稅?

答: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其地價稅還是要課徵,課徵稅率為6‰;如屬於自用住宅之用地者,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
但如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若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十三、本人在臺北市有3棟房子,每年都收到3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稅單只有收到1張? 

答: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 戶,換句話說,土地係以縣(市)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依法核計地價稅,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 1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 1張房屋稅稅單,如有 3棟房子分別編釘 3戶門牌者,則有3 張房屋稅單。

十四、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及減免地價稅土地,如何申請? 

答:應該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建造執照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暨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已核准而用途沒改變的,以後免再申請。

十五、如果因為搬家或住址變更等原因而沒有收到稅單,或稅單不慎遺失,要怎麼辦? 

答:可以親自到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所屬分局(處)申請補發,或以電話、傳真及網際網路等方式申請辦理。特別提醒民眾,稅單上的住址是投遞地址,並非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房屋的門牌地址,所以收到稅單後,一定要詳細檢查納稅義務人姓名和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請立即向發單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聯絡更正,以免造成困擾。

十六、業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上還是自己住在裡面,是不是一樣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答: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倘全戶遷出,變成完全沒有人設立戶籍登記,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果戶籍又遷回,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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