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不動產經紀人 曾建福 Chien-Fu Tseng】

■國土計畫法(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11號令公布)

一、國土計畫法立法過程

行政院於民國82年間,頒布實施「振興經濟方案」,指示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檢討修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研擬「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嗣該會主辦「國土綜合開發研討會」獲致重要結論與建議,經提行政院84年5月11日第2430次會議,決議請該會於3個月內研擬有關「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草案),送請內政部參考辦理,並請內政部主辦完成立法程序。爰本部依據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草案立法作業;行政院於立法院第3屆、第4屆及第5屆期間,三度將該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均未完成立法作業。

於91至93年間,本部參酌各界意見,研訂「國土計畫法」草案,該法草案經行政院93年6月9日第2893次院會討論通過,行政院並於同(93)年6月10日函送草案至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惟是次函送立法院,亦未完成立法。行政院再於98年10月8日將國土計畫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經該院內政委員會於100年5月18、19日及6月1日審查,全案因立法院任期屆滿不續審退回。

本部考量該法草案條文泰半未經立法院審查同意,又依據本部營建署98、99及100年度相關委託研究案成果,亦針對條文草案提出相關修正建議,故除將前開意見納入參考外,並依據歷次座談會議、部會研商會議及公聽會共識方向,研修條文草案後,於101年11月5日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召開9次審查會議後,提103年7月24日第3408次院會討論通過,再於103年7月2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交付該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歷經該委員會召開第2次、第14次、第17次及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成後,並於104年12月18日完成三讀程序。

表1 國土計畫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時間一覽表
次別 時間 法案名稱 屆別
第1次 86.06.03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草案 3
第2次 90.09.26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 4
第3次 91.04.03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 5
第4次 93.06.10 國土計畫法草案 5
第5次 98.10.08 國土計畫法草案 7
第6次 103.07.28 國土計畫法草案 8

二、國土計畫法立法重點
(一)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
(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
(三)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
(四)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五)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

三、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版本與行政院版本差異文件檔案: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布國土白皮書
(二)行政院應邀集專家學者等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
(三)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不得為變更國土計畫
(四)環境劣化地區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推動復育計畫
(五)民眾檢舉違規土地使用之獎勵機制
(六)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公民訴訟機制
(七)區域計畫實施前之既有建築物或設施,得依法繼續使用

四、目前辦理事項

(一)國土計畫法經總統公布後,行政院應於一年內定施行日期,依本法規定應辦事項包括「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研訂國土計畫法之二十項子法」、「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公告各級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

(二)相關時程規劃如後:

項目 時程規劃
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 每年定期公布。
全國國土計畫 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
國土功能分區圖 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
20項子法 分三階段推動,預定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完成。

五、相關子法辦理進度
(一)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1.本部於105年3月7日及3月15日召開2次部會研商會議,並依會議決議修正完成後,於105年3月25日送請本部法規委員會審議。

2.本部法規委員會於105年4月20日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完竣。

3.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預告程序,自105年5月2日至5月15日刊登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條文草案如 文件檔案: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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